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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四心”修炼
作者:史方钊  发布时间:2018-03-05 09:55:00 打印 字号: | |
    转型时期,法官既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裁判者,又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实现者。社会司法公信的巍巍高山能够得以立与行,唯赖于各种矛盾纠纷公正及时解决过程中的点滴积累,积涓流而成四海之势。这就要求法官自身具有超于常人独特品格与学识,公众对于法律之信仰,对于法院之信任,直接来源于对法官品格之信赖,许多时候,一个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往往可以凭借自己的人格魅力,在无形中去影响和感化社会。“摩托法官”白明德,正是依靠他扎根基层的坚守和对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得到了当地百姓的普遍认同,被群众誉为“白公道”。但常言道,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作为本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从事法官职业,要想在工作中以德服人,就需要在生活中磨砺“四心”,将内化于心的精神追求外化于行。
    一曰明德”之心。儒家经典《大学》有语,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西方法谚也曾说:“法无精确之定义,而委诸善良人之判断”。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担,只有具备了高尚品德的法官才能主动承担起为社稷民生鞠躬尽瘁的责任,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作为法官,明德是立身之本,司法之要。
    二曰尚法”之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崇尚法律不单单是对法律条文的信仰,而是对超越法律条文的法律精神的信仰。作为法律人,只有做到对法律潜移默化的心理认同,才能捍卫法律尊严、实现法律理想。
    三曰致公”之心。《礼记礼运篇》有云,“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公正是司法的基本价值,作为超脱于世俗之外的理性人,法官要有公正之心、公正之养,公平、无私、无偏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以求公正、以致公信。
    四曰为民”之心。为民是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法官,要把司法为民当作毕生奋斗目标,身体力行恤民情,听民声,解民忧,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切实对当事人负责,努力让当事人满意。
在法律专家的眼中,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诚如斯言,法官也因此被誉为“社会的良心”。看似简单的称呼背后,是万千民众的期盼,是历史赋予的使命,也是沉甸甸的责任。既知之,则行之,敏于知而健于行,知行合一,以“四心”而换“天下之心”,无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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