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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打车发生事故出租公司连带赔
作者:史方钊  发布时间:2018-05-21 11:26:02 打印 字号: | |

  乘客乘坐出租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受伤,遂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该出租车系由司机所有,挂靠在出租车公司,法院支持了乘客的诉讼请求。
  事发当时,蒋某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期间,与杨某驾驶的小型出租车相撞,致杨某及其出租车上乘客田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蒋某弃车逃逸现场。随后,交巡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现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和出租车乘坐人田某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据了解,杨某驾驶的出租车登记所有人为重庆市酉阳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杨某,该车系杨某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而蒋某驾驶的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是新车未上户,该车系重庆某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从重庆市秀山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所得。事故发生时,属重庆某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蒋某系该公司雇请的驾驶员。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杨某和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田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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