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9月12日讯 (周玲) 被告罗某和张某将未经查实的视频内容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转发,并注明带有明显指向性的内容和评论,侵犯了原告酉阳某快递公司的名誉权。近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侵犯法人名誉权案,判处二被告通过公开发布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
经查明,2018年5月某日,被告罗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现一段类似原告公司员工身着工作服抛掷、踩踏包裹的视频,然后将看到的该段视频下载转发给被告张某,让张某进行转发,并要求张某转发时注明是“酉阳某某快递”。随后被告张某在其微信好友群、朋友圈里转发了该段视频,并在该视频图像中注明过激性评论内容。后原告从微信朋友圈发现该段视频并找到被告罗某理论,要求张某删除了该段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被告罗某及张某故意将未经确认的类似原告公司员工身着工作服踩踏、抛掷包裹的视频在朋友圈和好友群进行转发,并特别注明视频中的人是原告公司员工,还在朋友圈作出明显带有指向性的恶意评论。被告罗某和张某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对原告公司进行诋毁和贬损,其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对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公司形象造成了一定影响,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因被告罗某、张某已经及时删除了视频,故依法判决二被告通过公开发布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