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3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罗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李某、罗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证所有人为冉某,车辆系其花3600元购买,实际使用人为刘某,冉某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冉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刘某对此次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冉某对此次事故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李某赔偿12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此后,某保险公司以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起诉至法院,向刘某、冉某追偿其垫付的赔偿款。
【裁判结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72000元。后原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侵权人(致害人)的范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冉某对此次事故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被告刘某对此次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依据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本案的追偿主体应为被告刘某。即被告刘某在其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承担金额为120000*60%=72000元。
【评析】
交强险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以法律法规形式推行的强制保险,其目的不仅是通过分散风险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损失,使其得到快捷的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致害人)追偿,追偿的限额为侵权人(致害人)过错责任范围内。法官提醒大家,无证驾驶危害大,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车辆请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买卖车辆要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