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是什么?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的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防范诉讼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途径有哪些?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诉讼服务中心或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可通过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不依法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是否需要交纳申请财产保全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在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不交纳申请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采取保全措施后,财产能否被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七、申请财产保全有误的,承担什么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有误的,申请人应当依法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八、对保全措施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措施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