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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14:24:36 打印 字号: | |


酉阳法院立案庭是专门的立案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请执行、再审申诉等案件分别进行登记和审查立案,其目的是确保本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刑事公诉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包括:1人格权纠纷,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3物权纠纷,4债权纠纷,5知识产权纠纷,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7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8,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等。

(三)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申请执行的案件

(四)属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非诉行政审查案件

(五)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刑事、行政提起申诉的案件

(六)申请支付令、诉前财产保全等案件

二、一审案件起诉须知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函。

3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例证据:

A、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原件和复印件,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复印件。

B、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贷凭证等。

C、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D、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E、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书证和物证均应提供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3)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为造、毁灭证据

三、上诉须知

1、上诉案件范围,对本院作出一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抗诉。

2、上诉人必须在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中规定的上诉期限内通过原审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3、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人必须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用

4、上诉人要求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必须提供申请和相关证明,并经上诉法院审批。

四、 执行申请须知

1、执行案件范围,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行政、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2、申请执行应提出的材料:

A、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

B、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附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C、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等。

五、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1、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E、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F、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D、超过200万能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

A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40元,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C、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3、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

A、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B、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6、申请费交纳标准:

A、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B、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C、申请保全措施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份按0.5%交纳。申请保全措施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D、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1/3交纳

E、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F、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G、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和调解书,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案件,申请人不预交申请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申请费结算后交纳。

      8、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并附有关证据,逾期不交或未被批准减、免、缓的,而超过期限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责任编辑:(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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