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查档窗口,供查档人查阅、复制诉讼档案。
二、查档窗口的查阅范围为已经归档的案件卷宗正卷。
三、查档人须持以下证件方可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一)当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复印件,法人信息变更的,需出具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二)律师: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复印件、法人信息变更的,需出具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律师证、律所介绍信。
(三)其他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复印件,法人信息变更的,需出具工商变更登记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已故当事人近亲属:凭所在组织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以上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诉讼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
(五)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经档案所在地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四、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