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方便群众诉讼,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 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诉调对接是人民法院通过在未设立派出法庭的乡镇 人民政府所在地或民事纠纷较多的村委会挂牌成立“人民法 院便民调解工作站”,聘请人民调解组织成员为人民法院特 邀调解员,委托其协助远程立案和调解简单民事纠纷案件的 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新工作模式。 二、特邀调解员由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人民调 解组织成员中推荐,经人民法院考察合格后聘任。
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指导诉调对接工作,加强对 各调解组织,特别是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的培训、管理及考 核,提供规范的格式法律文书供各调解组织使用。
四、特邀调解员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加强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力促案结事了。
五、诉调对接案件按本院案件管辖规定执行,由各人民 法庭负责办理本辖区范围的诉调对接案件,立案庭负责办理 院机关管辖范围的诉调对接案件。
六、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时,特邀调解员应首先征求当事人是否选择诉讼调解,当事 人选择诉讼调解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在《当事人选择司法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确认 书》上签名确认。
2、由原告本人或特邀调解员协助原告完成《民事口头 起诉状》制作,诉状份数按法院案卷内一份、被告每人一份, 有第三人的还应确保第三人每人一份的原则确定,民事起诉 状由申请解决纠纷人作原告,并在具状人处亲笔签名或捺印。
3、原、被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注明联系电 话。其中,原告必须提供,被告未能提供的,特邀调解员应 记明其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备 指导法官办案联系和核查。
4、原告有证据材料的,随起诉状一并出示,被告有证 据材料的,也可当即出示。
5、特邀调解员接收上述材料后,电话请示本院便民调 解工作站指导法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经 - 3 -- 4 - 指导法官远程审核,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特邀调解员 协助原告及人民法院完成电话立案相关工作,并将请示情况 记入《诉调对接案件请示记录》备查。指导法官应同时制作 《简单民事案件电话立案情况记录》、《诉调对接案件指导记 录》附卷。
6、指导法官批准立案后当即制作《人民法院委托调解 书》,将案件委托便民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并将委托调解 内容及要求先行电话告之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可当即开 展调解工作。
7、组织调解。特邀调解员根据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各 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告知当事人本调解工作站受酉阳土家 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调解。对调解中遇到的疑难复杂 问题,特邀调解员应请示指导法官,对请示的内容,特邀调 解员和指导法官应分别记入《诉调对接案件指导记录》备查。
8、制作调解笔录。特邀调解员参照本院提供的《调解 笔录》格式将整个调解过程记入笔录,并代人民法院向当事 人交代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程序事项,制作成《调解笔录》 附卷。调解达成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先就调解协议的内容 是否合法请示指导法官,由指导法官远程指导和初步审查合 法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并捺印。
9、经调解当场兑现的,由领款方出具《领条》附卷。- 5 - 当事人需要保存《领条》原件的,复印《领条》一份附卷, 并由当事人在复印件上亲笔注明“原件由当事人某某保存”。
10、未经法官现场指导或参与调解的案件,指导法官应 联系当事人审核确认其诉求及协议内容,并记录在案。
11、调解书的制作。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经指导法官审 核后,由人民法院制作《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 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经指导法官审核 后,由人民法院制作《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 人。对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场兑现完毕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 件,指导法官应制作《结案通知书》附卷。
1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经审查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 人民法院将在三日内通知各方当事人,本案转入诉讼中的其 他程序继续审理。
七、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县人民法院给予调解组织适当 的工作经费。
八、诉调对接案件免收案件诉讼费,相关内部审批手续 由案件指导法官完成。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院原《诉调对接工作 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