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强化监督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全庭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各审判执行庭室设立全庭法官会议,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类案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培养锻炼法官司法能力,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监督管理。
第二条 全庭法官会议成员由本庭全体法官组成。分管院领导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以参加全庭法官会议。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平等、权责一致。
全庭法官会议可以邀请法官助理参加。
第三条 全庭法官会议设秘书1名,由相对固定的法官助理兼任,负责会议排期、会务联系、会议纪要整理等工作。会议记录由案件书记员或事项议题相关人员负责。
二、讨论范围
第四条 全庭法官会议讨论下列案件:
(一)典型案件;
(二)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三)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
(四)院庭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全庭法官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一)本部门审判运行态势;
(二)总结、提炼裁判规则;
(三)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咨询工作的规定(试行)》层报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四)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自查、评析情况;
(五)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三、提起和召集
第六条 案件承办法官或议题承办人认为需要召开全庭法官会议的,应当报请庭长决定。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分管院领导、庭长可以决定召开全庭法官会议。
全庭法官会议由庭长或庭长委托的副庭长主持。分管院领导参加的,由分管院领导主持。
第七条 召开全庭法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参加方可进行。召开时间应当相对固定。
第八条 提请全庭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汇报提纲、填写《案件要素表》,并附完整的审理报告;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负责。汇报提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讨论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三)合议庭意见及理由;
(四)类案、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及相关法条。
四、议事规程
第九条 承办法官一般应当提前三天将拟讨论案件的相关材料提交全庭法官会议秘书排期。
会议议题确定后,秘书应当及时将会议材料发送参会人员。
第十条 全庭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
(二)参会成员进行询问、讨论;
(三)参加会议的法官可以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的法官先发表意见,但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
全庭法官会议讨论事项,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全庭法官会议的讨论过程形成会议记录,形成的讨论意见整理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应当载明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是否需要提炼裁判规则、是否需要确立为典型案件、是否需要撰写典型案例等。
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签,应当按规定载入相关案件副卷。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独立决定是否采纳全庭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合议庭应根据全庭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全庭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全庭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院庭长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
五、附则
第十四条 参加全庭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全庭法官会议讨论案件要素表
案 号 | 案 由 | ||||
承办庭室 | 承办人 | 合议庭 成员 | |||
当 事 人 | |||||
合议庭认定的案件事实 | |||||
需要全庭法官会议讨论的问题 | |||||
合议庭意见及理由 | |||||
其 他 |
附件2 类案检索报告表 | |||||||||
案件焦点: | |||||||||
检索时间: 检索人: 检索方法: | |||||||||
检索结果 | |||||||||
相关法律法规 | |||||||||
序号 | 名称 | 检索平台 | 生效日期 | 文号 | 类别 | 制定 部门 | 条文序号 | 主要内容 | 备注 |
相关案例 | |||||||||
序号 | 案号 | 检索平台 | 名称 | 法院 | 基本事实 | 裁判理由 | 裁判要点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