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实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卷宗管理的规定(试行)》,现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真领会案卷管理总体要求
案件卷宗(以下简称案卷)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尚未归档的各种实体纸质诉讼文书及证据载体材料的集合体。在办案件电子卷宗的流程、管理和利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已归档案卷和电子档案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案卷管理总体要求如下:
案卷管理遵循全程管理、规范有序、安全保密、全程留痕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监督,提高案卷管理水平,确保案卷绝对安全。
二、切实遵循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案卷使用人负责保管案卷。在立案阶段,立案人员负案卷管理主体责任;审判执行阶段,承办法官负案卷管理主体责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案卷使用过程中负相应管理责任。
(一)工作职责
1.承办法官的案卷管理职责
(1)审核制作案卷增减材料清单;
(2)指定案卷保管人;
(3)审签案卷流转;
(4)审核确认查阅申请表;
(5)督导案卷保管人履职;
(6)其他与案卷流转、使用相关的案卷管理职责。
2.受指定的案卷保管人职责
受指定的案卷保管人在与案卷管理责任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承担案卷保管职责。案卷保管人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制作案卷增减材料清单;
(2)案卷流转呈报承办法官审批;
(3)案卷流转登记与核对;
(4)跟踪案卷流转并催促归还案卷;
(5)案卷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其他案卷保管工作。
(二)案卷生成
立案人员应当制作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随案卷移交业务庭;审判执行部门发现随案材料有缺失的,可以拒绝接收案件。
审判执行阶段,承办法官或受其指定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制作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包括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并根据诉讼材料增减及时更新诉讼材料清单。
(三)案卷使用
1.正、副卷使用权限
(1)正卷的使用
①法院内部人员
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非承办法官的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查阅案卷,注意妥善保管,及时归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层报承办法官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案卷正卷内容。
②法院外部人员
因行使检察监督权,检察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可以查阅所承办案件正卷内容;借阅案卷的,应当按诉讼材料清单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借阅案卷逾期不还的,应当及时催还。
当事人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律师持执业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承办法官审查同意,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正卷内容。
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经层报承办法官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案卷正卷内容。
(2)副卷的使用
正在审理案件的副卷,案件审判组织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外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查阅、复制或借阅。确因工作需要,经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查阅。
2.案卷使用的一般流程
查阅案卷时,案卷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场监督;对交还的案卷材料,应当面检查验收。案件承办法官发生变更的,双方应当办理案卷书面交接手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离职前,应当办理案卷清结手续。
(三)案卷归档
案件审结后,原则上案卷应当在三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同时提交电子档案。整理案卷时,应当及时清理无利用价值的材料。案卷归档后的管理使用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每月通报一次案卷归档情况,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
三、强化案卷管理保障措施
(一)教育培训
由院政治部每年对审判执行部门工作人员(重点是审判执行部门新进人员或初次调整到审判执行部门的人员)组织开展一次案卷管理培训和保密教育。
案卷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案卷、泄露案卷内容。
(二)物质保障
由办公室为每名员额法官配齐封闭安全柜,专门用于存放案卷,以避免与其他材料混合存放或多人共用一柜;同时,由办公室为各人民法庭配齐防火防潮便携式巡回审判箱,以便在巡回审判时安全保管案卷。
四、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案件卷宗的生成、使用、归档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责令整改;发现存在失密泄密、涂改伪造、丢失损毁等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对案卷管理责任人违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卷宗管理的规定(试行)》的,根据不同情形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政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诉讼(执行)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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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一式两份,移交人存一份,签收人存一份。)
移交人: 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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